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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体育局行政处罚(二十六)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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