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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体育局行政处罚(二十八)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不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处罚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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