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对超范围开展活动的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的处罚
处罚种类:按照《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处罚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范围开展活动的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