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体育竞赛许可后变更许可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条:“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如需要变更举办主体或者竞赛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的,举办人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如需要取消竞赛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提前发布公告。举办人不得私自转让举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