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许可
法律依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