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办游泳场所许可
法律依据:《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的附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附属设备、安全标志、救护器材、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