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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农业局行政处罚(三十六)
 

  三十六.违法名称:邮寄、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失效的应检种苗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第29条第2款:违反本办法第13条规定,邮寄、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失效的应检种苗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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