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违法名称:对生产、销售超过农药残留量标准的农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生产、销售超过农药残留量标准的农副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