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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农业局行政处罚(四十六)
 

  四十六.违法名称:对生产、销售超过农药残留量标准的农副产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第2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生产、销售超过农药残留量标准的农副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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