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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资质
法律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2、《天津市气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检测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过资质等级进行检测的单位,还可以取消其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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