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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林业局行政许可(三)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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