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