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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十六)
 

  二十六、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4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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