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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十五)
 

  二十五、转让淘汰用能设备给他人使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46条:“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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