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符号不符合有关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1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