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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十三)
 

  二十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农产品杂质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1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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