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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十一)
 

  二十一、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3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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