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3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