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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十)
 

  二十、建设工程使用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拒不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产品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3条:“建设工程使用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停止使用该产品,没收违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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