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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十九)
 

  十九、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52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2条:“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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