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提供经营场所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2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