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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十七)
 

  十七、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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