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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十六)
 

  十六、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6条:“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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