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6条:“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认证咨询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