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5条:“销售者伪造、篡改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