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