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撤销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