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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十二)
 

  十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7条的规定处罚。”

  4、《认证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第7条:“产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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