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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十一)
 

  十一、被检查者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有效发票、账册、凭证等资料,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和有效发票、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在检验测试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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