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