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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九)
 

  九、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志编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9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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