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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六)
 

  六、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限的;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2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5条:“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有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系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第八项,经销过期失效产品)列举的行为时,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3、《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7条:“销售超过保存期的预包装食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食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5000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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