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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五)
 

  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44条:“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被以下的罚款。”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有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5条。:“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有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系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第四项,生产、经销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产品)列举的行为时,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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