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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三)
 

  三、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处罚种类:警告,并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的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5条:“在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生产和经销企业有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系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第一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列举的行为时,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4、《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罚,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者经济责任,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严重违反产品技术标准的。”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38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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