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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二)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18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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