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土地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应当附具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