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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三) 
 

   三、行政征收事项名称:征收职业教育经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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