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解除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