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批准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法[2004]62号)
2、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争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