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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七)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处理违反工会法行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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