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迂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