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经办理审批手续的费用也建设用地,连续二年未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