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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九)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经办理审批手续的费用也建设用地,连续二年未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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