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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督促适龄儿童就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又是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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