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违反科技进步法违法行为的处理
法律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检查、督促,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应当作出处理而拒不处理的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