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违反红十字会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法律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办法》第十九条:“市和区、县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除按照《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违反规定使用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