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营业性洗车场(点)直接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洗车器具,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