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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行政强制(五)
 

   五、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条“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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