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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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