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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水利局行政征收(三)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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