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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对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并征收水资源费。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和地下水资源费由市水利部门授权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征收并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凿井(含探采结合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新建、扩建的供水工程,其水费标准可逐个核定。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超额累进收费。”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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