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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水利局行政征收(八)
 

   八、排水费

   法律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河道、渠道、水库排污。排污单位排放的污废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向其他非专用排污河道、渠道、水库、排水管网排污排沥的,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必须征得水利部门的同意。 直接或者间接向河道、渠道、水库、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应当交纳排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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