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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水利局行政征收(九)
 

   九、加倍水费

   法律依据: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取水工具,按照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最大引水能力和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按现行综合水价的12倍收取水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引黄济津保水护水管理办法》第九条

  直接从输水河道、水库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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