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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行政征收(一)
 

   一、超额累进加价收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七条“本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收费制,逐步取消生活用水‘包费制’。 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按户安装水表,以户表计量用水量,缴纳水费。对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部分实行加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3.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连续三个月超计划用水仍不采取措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加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外,节水办公室可以限制其用水量,必要时,经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停止其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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