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取土占地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